該措施要求企業(yè)在決定實施-1激勵的次月15日前,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-1激勵。有必要準備嗎...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-1激勵技術入股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):“一、關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(五)企業(yè)備案按以下規(guī)定執(zhí)行:2.上市公司執(zhí)行情況,-0/,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間內納稅的,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期權行權、限制性股票解禁及獎勵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《上市公司股權-0/》。1、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事...
更新時間:2024-02-05標簽: 激勵股權最早報告中國股權激勵報告2016 全文閱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