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讓舊房在加計扣除時年限怎么計算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函[2010]220號)第七條對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加計問題作出了如下規(guī)定,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[2006]21號)第二條第一項規(guī)定,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,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,但能提供購房發(fā)票的,經當?shù)囟悇詹块T確認,《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六條第一項、第三項規(guī)定的扣除項目金額,可按發(fā)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%計算。計算扣除項目時“每年”按購房發(fā)票所載日期...
更新時間:2022-12-25標簽: 如何計算加計扣除如何如何計算計算 全文閱讀